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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11-11 05:29


  五、奖励、优惠标准及期限
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本期拆迁给予奖励、优惠,具体奖励、优惠标准及期限:
  1、在2009年10月2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2)实行产权调换的,选择政府集中采购的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50元/㎡的奖励。选择政府统建安置房的,给予400元/㎡的优惠。
  2、在2009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期间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100元/㎡奖励;
  (2)实行产权调换的,选择政府统建安置房的,给予300元/㎡的优惠。
以上奖励、优惠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计算。其中选择政府统建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1:1.2系数选房增加面积部分,以及按1:1.2的系数选房面积仍达不到50㎡,而按50㎡标准选房所增加的面积部分,按上述优惠政策计算价格(1:1.2系数仅作选房和确定优惠面积使用,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未达到1:1.2系数标准的,按实际选定的安置房面积计算价格,选房时所发生的面积差,不计算差价)。
逾期不予奖励和优惠。

  六、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确定
  1、以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
  2、对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3、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的,可视为合法房屋,按规划批准文件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

  七、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
  1、房屋使用性质分类: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2、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被拆迁房屋有房产证的,以证载性质为准:不能提供房产证,但有规划批准手续的,以规划批准使用性质为准。
  3、被拆迁人私自将住宅用房改作他用,而未经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仍按原房屋的房产证记载的使用性质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性质确定房屋用途。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能够提供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纳税证明等,可视情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八、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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