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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发出首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4-19 19:41

  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限制高消费令,依法限制泾县某旅游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薛某进行高消费,这在该市法院执行工作中尚属首次。
  2010年10月14日,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泾县某旅游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泾县某旅游开发公司分两期给付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1742670.39元。后泾县某旅游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查,泾县某旅游开发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其法定代表人薛某有乘坐飞机、多次出境等行为,中院执行局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泾县某旅游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该公司抵押、转让、赠送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以公款外出旅游或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房、健身房和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和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消费支出。
  中院执行局据此向民航等有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还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扣留其有效护照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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