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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补助公告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13 01:13

关于2013年宣城市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的公告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2013〕28号)精神,2013年市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兑现工作即将启动。为便于广大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退休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终身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本人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市属已改制(含破产、关闭、重组、处置资产安置职工企业逐步销号,下同)国有企业职工、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国有企业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

  3、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居民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

  (二)申报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一次性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的;
   2、本人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市属已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国有企业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
   3.、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居民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

   二、补助标准
   (一)终身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或居民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
   (二)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的职工或居民一次性补助10000元/人。
   按规定已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或兑现提高5%退休金奖励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补助标准差额部分也不再弥补。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登记(2013年7月20日----8月20日)
   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社保卡》、《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企业主管部门领取或通过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申请表(一式二份)。
   1.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已改制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向其原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3.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向其原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4.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国有企业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  
  (二)资格确认(2013年8月21日----9月15日)
   1.国有企业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资格;
   2.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含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资格,市人口计生部门复核把关;
   3.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国有企业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资格,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把关。
   (三)张榜公示(2013年9月16日----9月30日)
   1.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拟补助名单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张榜公示一周;
   2.国有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含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拟补助名单由其原企业主管部门张榜公示一周;
   3.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拟补助名单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一周。
   (四)资金发放(2013年10月)
   1.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经费由其单位按规定发放;
   2.国有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含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经费由市人社部门通过社保账户打卡发放;
   3.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经费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部门通过社保账户打卡发放。

   四、建立机制
  自2013年起,建立企业退休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工作常态机制,每年的7月至10月,对上年度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居民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对象实施集中申报审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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