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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载人致其摔伤 车主该不该赔偿?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7-08 16:42

好心邀请他人搭乘“顺风车”却遇到交通事故,驾驶人被告上法庭,法官怎么判决?近日,蚌埠淮上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免费搭乘电动车遇到交通事故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件]好意同乘却致人受伤

2018年9月,李某驾驶无号两轮电动车(车后载苏某),沿蚌埠中粮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兴华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自西向东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苏某受伤及车物受损。

蚌埠市交警部门认定,骑车的李某负主要责任,轿车司机吴某负次要责任,搭乘的苏某无责任。苏某受伤入院治疗,花费相关费用,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苏某在李某允许下免费搭乘,双方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 搭乘的行为),身为驾驶员的李某仍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好意同乘不能成为驾驶员或车主免责的理由。本次事故中,李某负主要责任,法官根据案件的实 际情况,在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判决除机动车交强险之外按责任比例赔偿苏某各项损失2.5万元。

案件判决后,原告苏某考虑到和李某某认识且自己是免费搭乘,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最终赔偿苏某1.5万元。

[说法]《民法典》为“好意同乘”驾驶人减责

此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好意同乘”做出规定,而《民法典》明确: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为善意的供乘人减责。本案中,被告李某好意搭乘原告苏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轻了供乘人的责任比例,有助于建立和 谐社会环境。“好意同乘”虽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供乘人和搭乘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此类事故发生,以免对双方造成伤害。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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