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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醉驾 被判危险驾驶罪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8-13 17:19

8月9日,马鞍山博望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与以往案件不同,被告人朱某虽未酒后驾驶车辆,却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因为他把车借给别人,别人醉驾了。

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朱某与杨某(另案处理)二人饮酒后,朱某与杨某驾车前往别处吃烧烤,期间,朱某因无驾驶资格,将该车交给杨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

因杨某在停车场与其他车辆相碰,导致本案案发。经检测,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朱某明知杨某大量饮酒,仍将车辆交由杨某驾驶,是为杨某危险驾驶提供作案工具,与杨某成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朱某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法院判决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称,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让喝了酒的人开车。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

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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