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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口罩被偷拍留证 不侵权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5-10 17:16

黄山市一名保安师傅,将其曾经就职的安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安保公司在一次仲裁庭审中,使用了偷拍他的照片作为证据,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近日,黄山屯溪区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安保公司不构成侵权。

[保安]

将偷拍照片作为证据

侵犯肖像权

李明(化名)于2021年1月至6月,在某某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下称安保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服务单位为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2021年6月,李明以受同仁排斥为由向安保公司递交离职报告,当天公司同意其离职。2021年7月,安保公司在与李明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仲裁庭审时出示了一张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李明在工作期间存在疫情防控不佩戴口罩、上班期间抽烟的违规违纪行为。

李明认为安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安保公司起诉至黄山市屯溪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侵犯其肖像权的经济损失2.8万元;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损失。

李明认为,被告未经他的同意进行偷拍,是属于侵权行为,并在公开场合作为凭证,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法院] 未丑化污损 不构成侵权

安保公司辩称,案涉照片是用工单位为向公司反映李明在上班时疫情期间不佩戴口罩、上班期间抽烟,有损于高速公路的形象而拍摄。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使用了该张照片作为证据是正当权利的行使,并不违法;公司将照片作为证据使用时并未对照片进行加工,也没有污损、损坏李明的肖像,更谈不上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的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该案中,安保公司在与李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为证明李明在工作期间存在疫情防控不佩戴口罩、上班期间抽烟的违规违纪行为,而向仲裁庭出示了一张他人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使用,该照片并未经加工伪造而对李明进行丑化、污损,且使用范围有限,因此,安保公司使用该照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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