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市出台意见 加强普高招生管理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3 20:04

宣城传媒网讯 日前,市教育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08宣城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意见》,对备受我市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关注的招生宣传、招生计划、考生利益、录取原则、招生纪律等19个方面做了规定或重申,以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树立和维护教育形象。

下一页:《2008宣城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意见》

[1] [2] 下一页

《2008年宣城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意见》

一、严格实行普通高中招生“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一是规范招生宣传材料制作发放。各校招生宣传材料必须经县市区教育局审阅把关后方可印刷,印刷后的宣传材料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发放,严禁学校私自发放。二是规范宣传内容。各校宣传内容要实事求是,严禁通过诋毁他校来抬高自己,损坏全市的教育形象。招生宣传内容中必须一次性明确择校生收费标准。三是及时发放《2008年宣城市中考指南》。《2008年宣城市中考指南》中招生学校的宣传内容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核,统一由市招生办编印。各初中学校必须及时将《2008年宣城市中考指南》分发到学生手中,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要根据办学条件和实际招生能力申请招生计划,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和市教育局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
  
四、严格维护考生权益。初中学校教职工不准擅自向招生学校提供毕业班学生名单、住址和考试成绩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影响考生填报志愿或提供信息库牟取非法利益。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并由家长签字确认,学校教师、班主任不得代填,更不允许胁迫学生填报某校志愿。
  五、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提前单独组织考试;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生源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家长馈赠或宴请;不得向考生许诺优惠条件,或以减免学杂费、提供生活费或其它优惠条件争抢生源;特困生减免学杂费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六、严格执行普高招生“三限”政策。各校招收的学生不得突破市教育局规定的录取标准;各校招收的择校生不得突破省市规定的比例,一律不允许同城范围内的借读。各校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各校招收择校生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宣传方案中向社会一次性告知,未告知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七、严格学籍管理。普高招生结束后,市教育局依据录取审批结果确定各校入籍学生名单。未经市教育局审批录取的新生,一律不得注册入籍,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考籍,不得以普通高中毕业生名义报名参加高考。严格规范学生转学审批手续,同一城区内的学校之间不准转学,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八、严格资格审查。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把报考省级示范高中考生的资格审查关。省级示范高中计划内不招收历届生;计划内分解到校指标不录取初中阶段学习四年(指变相留级,下同)的考生;计划内统招指标录取初中阶段学习四年的考生比例控制在各校计划内统招指标总数2%以内。
  
九、严格实行第一志愿优先录取。录取时,先按考生第一志愿录取。第一志愿生源已满的招生学校,不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未满的招生学校,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考生一经录取,无论录取学校是否同意,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调剂。任何学校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
  
十、严格控制班额,明确招生范围。每班学生数严格控制在60人以内,除宣城中学、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他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招生。
  十一、取消招生学校私自签订的招生协议。部分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为取得协作单位的支持,在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情况下与对方签订招生协议,其招生协议一律无效。
  
十二、严格按录取程序和录取步骤有序进行。普通高中录取分省级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三个批次进行。除民办普通高中实行一次性录取外,其他普通高中分计划内和择校生录取。省级示范高中首先录取分解到校指标,其次录取计划内统招指标和分解到校未完成的剩余指标,最后录取择

【责任编辑:】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