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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假肢被砍坏,侵犯的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4-03 18:52

  [案情]

  郑某、钟某夫妇系李某的妻姐和姐夫。2012年3月,李某妻子与郑某、钟某夫妇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积怨逐渐加深。2012年6月24日7时许,郑某与李某在菜市场附近相遇,辱骂李某,李某不予理睬。郑某则跟随其后行至一家具城时,将其推倒在地,骑在李某身上殴打。郑某丈夫钟某也闻讯赶来,持刀将李某的右踝砍伤,左腿假肢砍毁。事发后,钟某和郑某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3日和10日、各罚款500元的处罚。民事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钟某和郑某夫妇向其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医疗费、假肢费等各项损失53943.23元(其中假肢费29000元、误工费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李某的左腿假肢不具有身体组成部分的自然属性,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其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的辅助器物,只能是财产。钟某明知其左腿为假肢而持刀砍毁,侵害的是李某的财产所有权,而非身体权。钟某只需承担侵害李某财产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两被告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
  
  [分歧]

  本案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李某赔偿损失,没有异议,但对两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假肢是其所有的财产。因为假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可以作为商品从市场上购得的,其作用与拐杖的作用类似,都是肢残者赖以行动的工具。因此,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只需赔偿受害人假肢的更换费用即可。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人身权中的身体权。理由在于假肢是受害人身体的一部分,属身体器官,不同于其它商品,不具有财产性,不能随意买卖。被告侵犯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除了需赔偿假肢更换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费外,还需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假肢被损坏,侵犯的是财产权,还是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理解身体权的前提是明白什么是身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对此有一个判断原则,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
  本案李某的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只能是财产。故钟某侵害的是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另外,假肢是不是身体不在于其是否是商品。本案双方系亲属,相互熟悉,被告在砍击原告的左腿时已明知其左腿为假肢,其仅存在损坏假肢的故意,而非伤害原告身体的故意。但如果由此认为假肢是身体,被告犯了故意伤害罪,那显然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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