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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 | 倡婚恋文明新风 解彩礼返还难题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包羽菲 发表时间:08-08 09:01

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起的纠纷,被告陈某返还原告詹某金器等首饰3件,并返还原告彩礼现金4.2万元。

原告詹某与被告陈某原系恋人。感情进展顺利的同时,结婚事宜提上日程。2021年2月,双方家庭商量订婚事宜并在酒店举行订婚仪式,席间,詹某父母给付陈某见面礼现金11800元。订婚仪式后,詹某分两次共计转账给陈某69000元作为彩礼,并按传统习俗为陈某购买戒指、项链等“三金”若干。后,双方在相处中产生矛盾,未继续办理结婚登记,詹某想要回给付陈某的彩礼及“三金”。经与陈某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对詹某给付11800元见面礼、69000元彩礼及“三金”若干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对詹某主张曾于订婚当月与父母共同上门给付彩礼现金10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此事也成为本案处理的焦点。

庭审中,就詹某给付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的事实,其仅仅申请当天一同与他前往的表弟作为证人予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承办法官及时向詹某释明举证责任及证据材料证明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就陈某已经认可的彩礼数额是否全额返还,一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详细透彻的析法明理。在耐心劝说下,双方就彩礼返还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结婚给付彩礼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但这一习俗近些年却饱受诟病。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彩礼数额的逐年递增,原本纯粹的男女感情“变了味”,结婚被“金钱”蒙上了一层阴影。法律不支持及鼓励以给付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给付彩礼后是否能够主张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均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若以现金方式给付大额彩礼,可以采取邀请媒人等相关见证人到场的方式,当面进行给付,为日后发生纠纷留存证据。(包羽菲)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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