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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检察办理该市首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伞”案件
来源:宣城检察 作者: 发表时间:04-10 14:38

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宁国市检察院受理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非法采矿涉恶案件。涉案当事人郑某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为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庇护,后又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导致宁国市砂石资源乱采乱挖现象屡禁不止,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0万余元。

当发现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时,宁国市检察院立即派员了解案情,并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在立案侦查之初,宁国市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及证据的固定收集进行引导侦查,及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确保案件顺利侦查终结。在移送审查起诉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对案情进行审查,办案人员抽丝剥茧,通过仔细阅卷、分析证据、调查取证等方式,发现该案系涉恶案件,郑某某为本案的“保护伞”。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收取贿赂,为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提供庇护,还主动参与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犯罪的组织、策划,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郑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且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构成受贿罪。

该案系宁国市首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伞”案件。检察利剑方出鞘,扫黑除恶正当时。宁国市检察院将紧密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实际,围绕“破网打伞”目标要求,深挖严打黑恶势力背后 “保护伞”,彻底斩断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类案件利益链条,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检察官提醒】

1、矿产不是你想采,想采就能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属于非法采矿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珍惜党和人民的信任,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在党纪国法面前,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坚守正道、弘扬正气,不断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才能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

(来源:宁国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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