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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及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社会救助政策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 发表时间:11-11 09:22

网友你好!根据您所述,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门对未满18周岁的孤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为1510元/人.月,散居孤儿保障标准为1092元/人.月;对具有我市户籍且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孤儿发放助学金;对散居孤儿定期开展走访、评估监测。

对于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对其及时开展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救助机构先行施救,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甄别,严防拐卖、拐骗和强迫、教唆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接受救助。对于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采取“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送医救治。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转移至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责任编辑: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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