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篡改证据零容忍,司法惩罚严处理
来源:桑植县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7-06 17:15

民事诉讼活动庄重且严肃,要求诉讼参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项诉讼,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时,对在提交的桑植县农村土地、山林使用证登记表上篡改案涉土地面积,并虚假陈述的行为人刘某群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经查,刘某明与刘某群系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某村同组村民,刘某明诉称刘某群侵占其土地新建房屋。刘某群为达到建房宅基地只是占用其母亲一自留山,并未侵占刘某明土地的目的,当庭提交了一份桑植县农村土地、山林使用证登记表。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比刘某明、刘某群提交的同一份桑植县农村土地、山林使用证登记表发现,案涉同一块自留山面积相差0.6亩,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于是,承办法官依职权从桑植县档案馆重新调取该份登记表,查实系刘某群将案涉自留山面积0.04亩篡改为0.64亩。承办法官随即约谈刘某群再次询问前述情况,刘某群仍闪烁其词。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面对法院调取的该份登记表,刘某群承认了篡改证据的事实。通过法官当庭释明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刘某群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表示悔过。

刘某群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挑衅和破坏司法威严。鉴于刘某群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诚心悔过,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法官寄语]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上投机取巧,非但不能实现不法目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严肃惩处,以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