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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张家口市蔚县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8-28 15:25

近日,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成功化解了矛盾,调解由被告武某1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000元。

案件简介

2023年6月21日20时15分许,原告步行至蔚县蔚州镇裕民广场内,被未成年人武某1骑行自行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某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出院后因与武某协商赔偿未果,将武某父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了解案件经过,得知被告武某1的父母刚刚在办理离婚,武某1和弟弟由父亲武某直接抚养。法官从情理层面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谈,告知双方合意的达成需要互谅互让,原告看在被告方的家庭情况及诚恳的态度,同时考虑武某1系未成年人作出让步。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监护制度是为了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样化,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由于方便快捷,成为了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不少家长默许未成年子女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共享单车上下学,有些情况下,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擅自骑车不知情,但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并非人人都可以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如违规驾驶酿成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另,未成年人在玩耍的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儿童自身年幼,对危险及其防范难以有明确的认识,一方面是家长未能充分尽到监护义务。为了充分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并在纠纷发生后得以妥善处理,家有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儿童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孩子所持有的可能存在危险的物品或玩具,教育孩子在玩耍的过程中既要保护自己,也要防止伤害到他人。

第二,遇到玩耍过程中误伤他人的情形时,监护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治伤者,避免伤势加重,如后续发生纠纷,监护人对伤者救治的情况有可能会影响各方责任承担的判定。

第三,损害发生后,监护人应当尽可能相互协商友好解决。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提醒,家长为了未成年子女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应履行监护职责,把好安全关,切勿放任未成年子女违规驾驶车辆上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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