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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男子婚内给“第三者”转账9万,妻子怒而起诉:返还!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嘉鱼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1-21 17:18

“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这是电视剧《三十而已》中的台词。这句话在现实中是否可以适用呢?

近日,咸宁市嘉鱼县人民法院官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原配起诉“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案件详情

魏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在二人离婚之前,魏某就发现其丈夫陈某与李某存在长达五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陈某多次向李某微信转账共计9万余元,其中金额多为5200等带有特殊含义,且陈某还给李某购买金镯子等首饰。

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魏某认为,丈夫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且陈某与李某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陈某向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此,魏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应当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法院审理

法官在开庭审理该案后,着重对被告李某进行了释法说理,指出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李某感到理亏,表示愿意作出让步。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自愿向原告魏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万元。

法官说法

第三人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向被告李某赠与钱款,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原告魏某的财产权,故原告魏某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任何人有追求自由恋爱的权利,但我们所追求的爱不应当侵害他人的权利,爱不应是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的。

本案中两个人的不道德,让一个家庭破碎,然而最可怜的却是孩子。陈某在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与李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给妻子造成伤害,不是一个好丈夫;给孩子造成伤害,不能做一个好榜样;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有损社会公德。而李某在明知陈某有妻儿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给一个家庭带来伤害的同时,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不应当只做不违反法律之人,更应当做一个有道德、有良知之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之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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