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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扰民,上门提醒却被误伤怎么办?
来源:十堰市司法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3-13 16:36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由于距离极近,邻居之间往往可以互帮互助,但也极有可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进而引发邻里矛盾。在顾及自身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要学会换位思考,多多理解,相互照应,共同创建一个舒适、文明、和谐、幸福的居住环境。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某日,小陈在家休息,却被楼上邻居吃饭喝酒声音吵到无法入睡。凌晨3点,仍然无法入眠的小陈到小涛住处敲门,告知其夜深降低声音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小涛开门后,小陈手扶在门框外沿,小涛应和后转身返回客厅,同时用力关门,大门夹伤小陈右手。经医生诊断,小陈右手4、5指不同程度骨折。

2023年底,双方共同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自小陈受伤之日起截止小陈康复之日,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小涛愿全部承担。双方协商小涛共赔偿小陈所有费用13000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小涛未依约支付小陈赔偿款,引起诉讼。

小陈诉称:要求小涛按照《赔偿协议》赔偿自己治疗期间花费的各项费用13000元。

小涛辩称:小陈被门夹到手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

茅箭法院经审理认为:维护有序的社会秩序可以促进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被告小涛深夜与朋友聚会喧哗,原告小陈前往提醒劝止时,小涛关门时夹伤小陈手指,致使小陈受伤,小涛构成侵权,应当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陈与小涛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处理本次侵权赔偿事项的结论性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小涛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小陈要求小涛赔偿损失,应以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即:小涛应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合计13000元,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小涛赔偿原告小陈损失13000元。

法官释法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行动自由受保护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使其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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