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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王蕾 发表时间:09-05 10:54

恋爱关系中,男女之间因为关系亲密,处理经济往来往往比较随意,甚至以此来衡量彼此感情的深度。一旦分手,之前往来财物的归属就成了一笔说不清道不明的“感情债”。近日,宁国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该类型赠与合同纠纷。

2021年,陈某与汪某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3月,汪某将陈某拉黑,断绝联系。截至此时,作为男方的陈某已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女方汪某转账达11万余元。陈某表示,他持续不断地给付汪某钱款是基于恋爱、婚嫁为目的,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今汪某单方面与其断绝联系,双方婚恋关系破裂,已丧失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之可能,条件已无法成就,遂将汪某告上法庭,请求汪某返还上述款项。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期间,陈某向汪某转账次数频繁,数额高达111546元,但也并非全部系无偿赠与性质,有部分由汪某帮陈某代充健身卡的费用,还有部分带有特殊意义的转账记录,如520、1314等。在剔除上述款项后,对余下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的数笔转账,汪某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部分,不能认定为单纯的无偿赠与财产,系陈某附义务的赠与。基于查明的事实,承办法官向陈某与汪某释法明理,用耐心和诚心化解双方积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汪某返还陈某10000元。

【法官有话说】恋爱中,情侣之间不仅有钱财的投入,更有情感的付出。恋爱中的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转款一方不应以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基础,收款一方也不应将婚恋作为获取财物的正当途径,在恋爱过程中建立真诚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根本。在涉及经济往来的大额支出时,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保留相关凭证,以证明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的共同生活支出等,以免恋爱关系发生变故时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宁国市法院 王蕾)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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