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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3人网上散布传播不实信息被查处!
来源:泾县公安局 作者: 发表时间:06-29 12:30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根据百日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总体部署

泾县公安局持续加强工作力度

依法处置多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件

案例一

近日,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网民杨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一则消息:河南滑县“2.20”案件被害人芳芳遗体在家中被偷,无人理睬。该信息迅速引发网民关注、转发和议论。经泾县公安局多警种全面核查,河南滑县遗体被盗系谣言。

据杨某陈述,“河南滑县芳芳遗体被偷”系道听途说,并无信息来源。鉴于杨某主观上没有恶意造谣的故意,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杨某在网上澄清并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二

2023年6月2日,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接举报,称辖区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一则消息:连云港14岁少女遭3名男子同时强迫,酒店内吸毒致死。获悉情况后,经泾县公安局多警种全面核查,连云港少女吸毒致死系谣言。

网安大队民警经工作查明发布者为朱某,后民警依法对朱某传唤询问。朱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该事件真实性,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对朱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训诫书,朱某承诺此后不再发布谣言信息。

案例三

2023年6月15日,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接举报称辖区网民在今日头条平台转发不实消息称,江苏中介老板因将6000元工资克扣至不到3000元被害。获悉情况后,经泾县公安局多警种全面核查,江苏被害人克扣工资系谣言。

经查明,转发传播该信息的网民为方某,其转发时并不知道事件真实性,后在5月底看到警方官方通告,虽知转发内容不实,但为吸引眼球、博取关注度并未及时删除。经民警教育,方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承诺此后不再发布谣言信息。泾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方某处以五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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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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