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传媒网讯 12月8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程某(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来自泾县县委宣传部的消息说:今年27岁的被告人程某,因其女友向她借钱,同时也为了赶时髦、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便利用其担任泾县房管处房屋修建工程队出纳会计和兼任泾县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会计的便利条件,多次从其保管的两个公司的帐户及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单位集资款的活期存折上提取现金,除了借给女友之外,还用于购买名牌服装、化妆品及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自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短短的1年时间内,共计挪用公款22.85万余元。案发后,程某的亲属代其退还了挪用的全部公款。(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