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原宣城市建委工程交易中心主任董明旺受贿案在宣州区法院审理。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董明旺有期徒刑6年,并对其15.5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自2000年3月至2006年2月间,被告人董明旺利用其担任宣城市建委工程交易中心主任,负责招标办日常工作职务期间,在宣城市地税局办公楼等多处工程公开招标过程中,多次接受参与投标的多家建筑公司的请托,收受他人贿赂现金高达15.5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董明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退出全部赃款和赃物,法院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夏姜 潘裔灵 何保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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