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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医保公款 一审判九年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3 20:08

原宣州区医保中心主任黄先仁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5月28日,宣州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1591.5元。

2002年至2007年1月,黄先仁任宣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2003年10月,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安徽市场部经理许某找到黄先仁,要求其将医保中心的大病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业务交由某公司经纪。黄先仁在受邀到某公司安徽市场部考察后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协议。2003年12月1日,医保中心依约汇出427248元大病保险费。不久,许某从经纪费收入中取出181590.5元存入银行,并将存折送给黄先仁。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黄先仁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现金471591.5元。

2002年底,黄先仁与宣城市某茶厂厂长浙江人谈某商定,将某茶厂作为医保中心的招商引资企业。黄先仁承诺医保中心可以帮助该茶厂协调贷款事项,医保中心有闲置资金,也可以扶持。2003年4月,谈某请黄先仁帮助联系贷款30万元。因未能联系到贷款,黄先仁未经研究擅自安排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手续费转至某茶厂账户。自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黄先仁共擅自挪用公款504819.2元给谈某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先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471591.5元;挪用公款504819.2元。鉴于黄先仁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其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所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如数退还,故依法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轩辕宣、向群霞、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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