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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市直灵活就业人员有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3 19:53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我市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建立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项参保范围是:市直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含市直各类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为,市直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分按统账结合费率缴费和按单建统筹费率缴费两种情况,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并由个人缴费。其中,按统账结合费率(目前为8.5%)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按单建统筹费率(目前为5.5%)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按年或季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必须按年缴纳。
  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按规定退休(退职)的,其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上述规定的,须以退休时的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所选择的缴费费率予以补齐。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退体后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一次性交纳1500元。
  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在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对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在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连续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在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不予享受;对连续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在补齐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新参保的待遇处理。按统账结合费率(建立个人账户)交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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