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2007宣城十大维权案例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3 19:54

一、消费者何某2007年10月8日到宣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10月2日在宣州区某农机销售服务中心购置ZLY12型农用装运机一台,在试用中出现问题,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退货,经销商不同意。宣州区消协立即与经销商联系,并将其请到宣州区消协,通过宣传《消法》、《条例》,指出问题,明确责任,经销商当天退还购机款等各项费用3万元。

二、2007年元月23日,泾县泾川镇太美村村民卫某到泾县消协城北消协分会投诉,称其元月3日在当地农技服务部购买了三瓶“丰山”牌阔禾净除草剂。该农技服务部周某当时说:“种小麦这种除草剂效果好”。卫某购买后立即把除草剂打到田里,结果将2.8亩小麦全部打死,元月22日经农技部门鉴定,这种除草剂不能用于小麦。泾县城北消协分会接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察看,2.8亩小麦已枯黄,城北消协分会主持双方调节,销售“丰山”牌除草剂的农技服务部一次性赔偿卫某人民币700元。

三、2007年3月23日,宣州区洪林镇华山村14户村民到宣州区消协洪林分会投诉称他们在2007年2月10日至2007年3月13日分别在宣州区洪林镇某农资服务部购买“土博士”复合肥,总计价值3200元,使用中发现质量有问题,向经销商反映后,经销商不承认。洪林消协分会接诉后,立即通知该经销商到分会接受询问,指出该批复合肥由于质量问题.已给农民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失。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经销商赔偿14户村民各项费用2万元。

四、2007年元月14日,消费者王某在泾县城关“马梅兰小店”购买了“叶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庆典烟花爆竹。2月8日在王某儿子的喜宴中,其亲戚李某在燃放该爆竹时由于烟花爆竹质量问题将李某左眼炸伤,当即送往县医院救治,用去医疗费用近3000元。李某在和“马梅兰小店”协商无果后,向泾县消协城北消协分会投诉,城北消协分会接诉后,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获得一次性赔偿5000元。

五、2007年6月4日,消费者戴某来到广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06年4月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每平方米16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住宅房。2007年5月在对该房装潢时,发现一大梁有断痕,便向该公司提出换房或按现价退房,已用于装潢的3万元费用不要该公司承担。该房地产公司只同意按原价退房并承担2万元的装潢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到广德县消协投诉。广德县消协接诉后,立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叫消费者取得鉴定等相关证据后,找到该房地产公司,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最后达成两点协议:1、该房地产公司按现价每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进行退房;2、赔偿戴某用于该房装潢等费用25000元,此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

六、2007年3月18日上午,消费者郭某来广德县消协投诉,称其元月7日在广德县桃州镇某浴池洗澡时由于地面滑,不慎摔倒,到医院就诊用去医疗等费用5200元,要求浴池经营者承担其医疗费用,浴池经营者不同意支付。广德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浴池经营者取得联系,并到现场勘察、了解情况。确认浴池地面太滑,又无安全提示,经向经营者宣传《消法》、《条例》,浴池经营者同意支付5200元的医疗费用,并向消费者郭某当面赔礼道歉,对浴池的不安全因素立即整改。

七、2007年11月29日,宁国市永宁124线近200户用电户委托6户用电代表到宁国市消协投诉,反映在没有停电通知的情况下,9月16日至9月18日长达50多小时停电。要求消协调处,否则将上访。宁国市消协接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察看,事故原因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方施工中将永宁124线地下电缆线挖断导致停电。查清原因后,宁国市消协召集用电户代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调,最后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每户用电户100元,共计1.9万元。

八、2007年8月的一天,消费者张某到宁国市消协投诉,称其在宁国恩龙世界木屋村游玩拍下一卷纪念照片,送至市区某经营照相业务的商家冲洗,再取照片时,却被商家告知胶卷有质量问题,冲洗不出来。宁国市消协接到投诉后,请教业内专业人士,随后在询问商家时,商家承认在冲洗该胶卷时,遭遇停电,电器发生故障,造成胶卷冲洗失败。在澄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家退还冲印费,并按一卷胶卷价格的10倍给予赔偿200元,并尽力对受损的底片免费冲洗。

九、消费者何某于2007年6月3日在宣城某商厦购物时,在自动电梯上由于人群相互拥挤摔倒致伤,头部缝合46针,用去医疗费用近4000元。宣城某商厦只同意支付2500元。此案经市信访局、市、区商务局、市消协多次协调,宣城某商厦最终同意赔付各项费用7000元。消费者非常满意。

十、2007年5月28日上午消费者吴某到宣城某超市购物,将一挎包存放于大卖场入口处20号衣物箱内,据消费者自诉,包内有现金1195元、手机一部、身份证等,大

【责任编辑:】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