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主张瑕疵需适度,权利行使有限度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2-09 16:43

现如今,很多人都会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然而因房屋装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今天,与大家分享我院审理的一起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7日,原告沁水县某家具城与被告张某某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总价145000元。在装修期间,被告先后付给装修款总计130000元,装修完工后剩余1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主张付款,被告提出存在原告装修客厅、卧室吊顶有裂缝,下水管未包隔音棉,未装厨房止逆阀等合同履行瑕疵,并提供了照片等证据。

裁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对被告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装修款15000元;被告关于装修合同履行由瑕疵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因装修问题矛盾较大,被告亦不再信任原告,本院酌情扣除3000元,由被告自行修复。综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装饰装修费用12000元。上述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当即履行了判决义务。

裁判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房地产纠纷实务中常见的案件,因房屋价值高,导致出现纠纷后当事人矛盾激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容易衡量当事人利益以及判断是非对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就房屋装修的质量产生争议,定作人认为虽然装修内容基本符合合同约定,但装修质量未达到心理预期,要求装修方维修,并要求在此期间所有损失都由装修方承担;而承揽人又认为已经按约履行完合同义务,出现的部分瑕疵不可避免,因不影响使用而无需补救。审理这类诉请时,也应当受到程度和期限的约束。对于程度和期限是否合理合法的考量,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案中,法官就结合已有证据,充分考量了装修瑕疵的程度和修复难度,作出了如上判断。合理合法的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问题就事论事,不能随意扩大权利的行使。适时适当适度,才是权利行使的应有之义。审理过程中,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很大,但经过判决,平息了双方对立的情绪,化解了本案矛盾,涉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