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破产债权清偿率100%!股东出资未到位?法院支持追缴!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2-22 16:36


近日,闽侯法院“执转破”专门合议庭法官收到一面锦旗,这是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法院依法支持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保护债权人利益表示感谢。

某购物广场公司原租赁闽侯某处房产用于经营综合超市。因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货款支付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强制执行手段,均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遂申请该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此外,另有12件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未执行到位。

2018年,福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某购物广场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令闽侯法院审理。经随机摇号,闽侯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该公司已不在原租赁场所上经营超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无法联系,管理人未能接管该公司公章、财务账簿等资料。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询到该公司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但发现公司股东存在出资未到位情形。

经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755多万元,均为普通债权。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即负有补足认缴出资的义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诉讼程序向股东追收未缴出资后,管理人根据承办法官的建议,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股东名下的房产。管理人依法提起追缴股东出资一案,闽侯法院于202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后该公司股东提出上诉。2021年7月,福州中院维持原判。2021年8月,经管理人申请,闽侯法院迅速对查封的股东房产进行评估并挂网拍卖,在成功拍卖股东部分房产后,管理人代表该公司取得现金拍卖款406多万元。

为避免个人财产继续被法院强制处置,该公司股东主动与公司主要债权人进行和解,由股东自行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该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确认其债权448多万元已全额清偿。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将执行款406多万元在扣除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后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未清偿债权307多万元,实现全部债权100%清偿,经最终分配后,尚余部分款项,管理人将依法退还给相应股东。

法院通过支持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做到破产清算案件债权全额清偿,有效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今后,闽侯法院将持续深化“执破直通”机制,持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