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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言守规则 漠视规则要担责
来源: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2-24 09:23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社交平台具有了更明显的公共空间的属性,但部分互联网用户却将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视为个人自由空间,为了一时泄愤,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近日,运河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聂某某是同一小区的业主。二被告因小区物业管理等问题与原告产生分歧,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对原告进行辱骂,该微信群内共有475名小区业主。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对侵权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审法官确认二被告存在对原告的辱骂行为,判决二被告对原告书面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业主微信群内公开。同时,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心、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最终判决二被告各自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元。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结果后,均未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

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在网络上散布的侵权言论往往会更加迅速地传播,其危害后果也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村落、社区或固定的邻居街坊,更容易影响到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因此,法院在评价此类行为时,往往会结合该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次、持续时间、潜在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小区业主微信群涉及近500名用户,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该侵权行为符合“在公共空间中发布侮辱谩骂或不实言论”。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更应秉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广大网民应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严格约束自己在网络中的言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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