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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及时 “躺平”有损失
来源:金凤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4-04 12:29

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因原告多年“躺平”,未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其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之后的十几年利息,仅得到法院部分支持。

案情回顾

2009年8月27日,某资金物流调剂公司向王某提供1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0年2月26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逾期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二百计收罚息。同日,王某在某资金物流调剂公司提供的借款凭证上签名按印,该公司向王某开具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用以支付借款。随后,王某向某资金物流调剂公司偿还了利息18000元,但本金并未偿还。2021年12月,该公司起诉王某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处理

该案借款期限届满时间为2010年2月26日,原告直至2021年12月才提起诉讼,并没有给出长时间未提起诉讼的合理解释,且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被告催要过借款。原告长时间“躺平”,不积极主张权利,多年以后才提起诉讼,增加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也增加了被告应诉的成本,扩大了被告的损失。在本案中,被告虽未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但原告放任利息无序增长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善良风俗,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故金凤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仅承担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诉讼时效内的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余20多万元属于超出诉讼时效扩大部分的利息损失未予以支持。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均规定了减损规则,即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某资金物流调剂公司在被告王某违约不还款后,不及时主张权利,反而放任利息数额不断扩大,根据上述减损规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案件中,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被告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事由,否则将承担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所以,金凤法院再次提醒大家,在纠纷发生后,即使对方违约,自己也要及时主张权利,不要长期“躺平”,更不要有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以免自己反而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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