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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妨害公务,判刑!
来源:黄龙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4-06 09:21

3月28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郑某、郑某某、赵某犯妨害公务罪,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郑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赵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郑某在其当地法院执行局办理与张某某的离婚案件,执行局发现郑某有一枚玉坠系可执行财物,在对该玉坠进行收缴时,执行员王某多次警告郑某交出该玉坠,郑某称物品系其个人所有,拒不交出玉坠。随即执行员王某、张某、法警李某等人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郑某拒不配合,大声吼道“法院杀人了”等话语,用脚乱踢王某、李某、张某三人,致使王某胳膊、右腿和肚子上受伤,张某左前胸部受伤。期间,郑某让被告人赵某、郑某某用手机录制视频,李某在制止郑某某拍摄视频的过程中,郑某某对李某进行谩骂和殴打,致使李某脸部被抓伤。曹某、高某对赵某采取强制措施时,赵某对曹某、高某强进行谩骂和踢踹,致使高某双侧睾丸鞘膜腔积液。随后法警、执行员将三被告人强制带离办公区域。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郑某某、赵某以暴力和辱骂等方式妨碍法院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郑某某、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法官提醒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正常执行,只要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公务行为的顺利执行,都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配合公务执

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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