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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祀防火于“未燃”
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4-07 15:53

清明时节祭先人

青山园里绿茵茵

劝君爱惜祖先地

莫留星火把它焚

又是一年清明

也是人们祭祀祖先

追忆先人

寄托哀思的日子

焚香、烧纸、点蜡等祭扫活动频繁

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火灾

小编整理了三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

清明期间的真实案例

警示大家始终绷紧森林防火防线

案例一

2022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到遂川县草林镇草林河下组山场的祖坟前烧纸、放鞭炮,火星未完全扑灭的情况下陈某离开,之后该位置冒黑烟并继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13亩,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825元。

2022年9月23日,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

2022年4月4日11时,被告人卢某为了祭祀祖先,在遂川县堆子前镇堆前村下圳坑山场上的祖坟前祭祀烧纸钱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73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660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15800元。

2022年9月15日,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三

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遂川县左安镇莲塘村“封山岭”山脚下燃烧田里的野草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失火山场过火林地类型为有林地,过火有林地面积57亩。

2021年3月29日,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醒: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最高可判刑7年!大家在祭祀祭祖的同时,要提高防火意识,做到防火于“未燃”。莫因祭祀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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