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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与前夫“抢孩子”,结果......
来源:仙桃市司法局、仙桃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2-26 11:28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张某和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次年10月,婚生子小李出生。然而,双方经常因孩子教育问题产生分歧。2017年6月,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小李随父亲李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李某承担。

2021年6月,张某与李某沟通后,将孩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之后,张某就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与李某多次协商未果。2023年10月,张某将李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小李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李年满18周岁之日止。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张沟法庭庭长陈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多次与双方沟通,希望能妥善处理此事。

“凭什么,你说要变更抚养权就变更,考虑过我的感受吗?”

“你现在工作那么忙,根本没有时间陪伴孩子。”

......

调解现场,双方为小李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休。

“爸爸妈妈你们别吵了。”

看见眼前的一幕,10岁的小李泪珠扑簌簌地掉落下来。

“不管你们之间的矛盾纠纷是怎样的,孩子是没有错的。”陈丹一边安慰着小李,询问小李内心真实的想法,一边耐心细致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最终,李某签订了变更抚养权的调解协议,并表示会按照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小李年满18周岁之日止。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离婚是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但不应该是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孩子因父母离婚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只是代表父母抚养孩子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不代表抚养权以后不能发生变更。

审理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应当从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子女利益为本位,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变更抚养权有两种方式:1.协议变更。双方应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并约定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变更,另外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但要注意的是,抚养权的变更是有一定条件的,即需要满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年满八周岁子女自身的意愿、随子女生活一方出现较大变动等因素,均可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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