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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产品质量不合格起纠纷 法院这样判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吴文琦 发表时间:04-01 10:00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获法院支持。

2023年4月,原告某酒业公司在被告某陶瓷公司订购了两款不同规格型号的酒坛若干,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定金交付后一个月交货,原告于当日支付了定金8000元。制作期间,原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沟通交涉酒坛尺寸、造型、试水等细节问题,后被告多次延期交货,原告前往被告工厂验货,催发货物。5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货物发出,但因当时原告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故没有当场验货。后原告对酒坛进行验收,发现尺寸、颜色与约定不符,实际容量与约定的差距较大,所有釉面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大量酒坛出现漏水渗水、开裂变形的情况,无法投入使用。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30650元并承担损失3065元。

案件审理时,被告表示,发货前,原告来过厂里实际验货,质量有问题的酒缸都是免费送给原告的,且承诺过原告,如果系厂方原因可以包换,但如果系运输导致,则不承担责任。酒缸属于龙窑柴烧,实物不能保证每个一模一样,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酒坛的尺寸没有具体约定,都是依据平时实践,老传统推理制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进购酒坛,明确约定了容量(尺寸)、样式等,被告所制作的产品应当基本符合双方约定,并满足日常使用的基本质量需求,但被告实际所交付的酒坛在容量(尺寸)上与约定相差较远,且部分酒坛存在漏水、坛口严重变形等问题。另在原告反复强调要试水的情况下,被告仍未对漏水问题进行测试,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严重违约。现被告所制作的酒坛严重不符合原告的使用要求而无法实际投入使用,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原告要求的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支付款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在合同解除后原告对收到的酒坛负有返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损失,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初次交易,在被告存在延期交货、多次强调仍未试水及样品存在问题等情形下,原告应当在收货时负以高度的谨慎注意,但其仍大意疏忽未当场验货,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宁国市法院  吴文琦)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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