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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宣传岂能开“空头支票”?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11-28 15:35

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允诺给客户优惠政策,却不能如期兑现。11月19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铜陵市某置业公司泾县分公司返还原告王女士14220元。

      2010年1月29日,王女士与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7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泾县“荷花塘城市文化广场”一套商品房。在签订合同前,置业公司向广大购房户发放了“荷花塘城市文化广场”宣传资料并向购房户允诺:“凡在本案购买商铺的购买者,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将其中按购房款的2%缴纳契税的90%,奖励给购房者”。置业公司的销售人员也向包括王女士在内的购房者进行同样的宣传和允诺,并在宣传资料上盖章确认,王女士看到有这样的优惠政策,最终决定购买此处商铺。2012年9月28日,王女士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按购房款的4%缴纳了契税3.16万元,但当与置业公司交涉其应当返还允诺的2%契税数额的90%即14220元时,却遭到拒绝。王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置业公司向广大购房户发放宣传资料,并向购房户允诺:“凡在本案购买商铺的购买者,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将其中按购房款的2%缴纳契税的90%,奖励给购房者”。该允诺具体确定,并对王女士购买商品房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允诺虽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该约定,故依法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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