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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进一步规范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08 18:03

  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宣州区政府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使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地投身到敬老院的各项工作中。
  
从2010年7月起,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报酬参照《宣州区村干部“三位一体”激励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宣区发[2008]13号)规定执行,主要由固定补贴和绩效奖金两部组成。其中,固定补贴:院长比照村党组织书记,副院长比照村“两委”副职,工作人员比照村一般干部标准执行,固定补贴标准增长比照村“两委”干部报酬增长比例同步提高。经费由区财政承担50%,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核定的名单于每年1月和7月提前将半年区财政负担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专户,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乡镇、街道财政所按月打入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专户,并委托所在地金融机构按月打卡发放。
  
敬老院工作人员绩效奖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敬老院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安全责任、院办经济等情况综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标准。
  
自2010年7月起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即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年缴费标准,院长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800元,年缴费标准随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而提高,与村干部同步调整。现在职,且原在农村敬老院任职期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照其在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年数计算(但不得早于1996年1月),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任职一年补贴300元(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对己参加养老保险的,如保险补助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予以补齐。以上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自行解决。
  
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分级承担,其中,区财政补贴40%,个人承担30%,其余部分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区、乡(镇、街道)承担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区、乡(镇、街道)补贴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每年按时划入敬老院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结算办理,个人承担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收缴,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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